用人单位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40 条行事,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之后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就得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就支付一个月工资。
要是工作年限满了六个月但不满一年,就按一年来算;要是不满六个月,那就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然而,如果是由于劳动者自身存在过错(就像《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所规定的那种情形),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提前三十日将其辞退,那就不用支付经济补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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