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不存在当天判决的情况。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二)案情复杂需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三)若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可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