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用工单位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经济赔偿。
那么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经济补偿的标准是什么呢?这种情况需要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经济补偿金按照员工在单位每工作一补偿员工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
在单位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的,按一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2012修订)》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2012修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限,每满一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的,按一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限最高不超过十二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