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相关单位协商。依据法律,用工单位退回派遣工和安排新岗位有法定要求,劳动者可和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沟通,指出新岗位问题,要求重新安排合适岗位。
(二)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若协商没有结果,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由其对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行为展开调查与处理。
(三)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收集劳动合同、岗位要求、沟通记录等证据,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按原合同提供岗位,或赔偿因岗位变更受损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