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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程序补充证据

劳动仲裁程序补充证据
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2024-02-20 16:22:48 已帮助274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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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程序补充证据
劳动仲裁开庭时原则上不可以再补充新的请求事项。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劳动仲裁补充申请程序有哪些的解答如下: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在仲裁开庭时,申请人提出增加仲裁请求,对方没有异议且经仲裁庭准许的,也可以一并进行审理和仲裁。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一条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

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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