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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职业病危害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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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2 · 14794人看过
导读:《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劳动合同中职业病危害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当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合同是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设置一些必备的条款。劳动者要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如果没有协商成功的话也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关于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是怎么规定的接下来让小编来告诉大家有关的规定。

一、劳动合同中职业病危害是怎么规定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证明是什么意思?

用工证明是指我国公民在日常生产生活经营活动中,所需要的对经济收入的一种证明,在银行贷款或信用卡申请等日常生产生活经营活动中,工作证明也称为在职证明,格式由所需证明单位的出据,出具证明的个人只需在证明中填入个人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即可。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同时该通知也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综上所述,关于劳动合同中职业病危害是怎么规定的小编已经告诉大家了,如果对劳动合同的签订条款还有不明白的可以继续了解相关的规定,在律图网站也有这些知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都需要得到保障,那么签订完整的合同对他们来说就是一种保障,劳动合同的用工证明小编也已经告诉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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