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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高温补贴发放人群是哪些?

时间:2024-02-25 22:09:04 浏览:3666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厦门高温补贴发放人群是哪些?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环境受到了一定的破坏,这是由于早期我国只注重对经济的发展,没有关注对环境的保护所造成的。环境的破坏,意味着我国社会环境温度的上升,为了使得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职员的权益得到保护,我国法律规定,对于那些满足相应条件的厦门高温补贴发放人群,单位需要按照规定,发放高温费。

一、厦门高温补贴发放人群是哪些?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在每年5月-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二、厦门高温补贴发放标准是怎样的?

1、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5-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2、用人单位在职职工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9.2元。用人单位的高温津贴标准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3、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1)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2)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3)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三、单位不发高温津贴怎么办?

如果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上违规,劳动者可以向工会寻求帮助,工会组织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及时改正。

此外,劳动者还可以向社保、安监等部门举报,由相关部门采取责令用人单位整改、行政处罚等措施,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企业单位不能采取适当的措施,将环境温度降低的职员,对于此部分职员,企业单位必须要采取适当的措施,使得民事主体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在遇到单位不按照规定发放高温费的情形时,可以匿名形式得到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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