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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能在女方户口地吗?

时间:2024-02-23 10:42:56 浏览:8240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离婚能在女方户口地吗?

起诉离婚离婚的一种方式,另外一种方式是协议离婚。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功的前提下才会考虑诉讼离婚,诉讼离婚的所有程序都要在婚姻法的合法范围内进行,对起诉离婚的所在地婚姻法也有规定,起诉离婚能在女方户口地吗?

一、起诉离婚能在女方户口地吗?

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 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提到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上所说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现在提起离婚诉讼,原则上应当适用上述第12条的规定,但应当区分两种情况: 一是如果一方已在现居住地住满一年以上,则另一方应当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二是如果一方与另一方分居后,在其现居住地未满一年,则应视其没有经常居住地,那么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向另一方所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起诉离婚男方是原告,女方是被告,则起诉离婚所在地应为女方户口所在地。关于起诉离婚所在地的规定有很多,具体读者可以查看上文。在起诉离婚时,双方需要准备好材料和证据,必要时需要请律师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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