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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4-03-04 01:55:57 浏览:2457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是要针对使用土地的人员来征收土地使用税,当然了,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实际上是需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还有就是不同的区别来确定的。比如说市区的土地是按照6元至24元平方米来确定。
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是什么?

一、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是什么?

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是要针对使用土地的人员来征收土地使用税,为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精神,经研究,现就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对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为:市区土地6元—24元/平方米,县(市)土地4元—10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4元—6元/平方米。具体税额标准按照《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

二、土地使用税的减免规定是什么?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当代的社会,现在如果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话,必须要严格的按照当地的政策来进行确定,比如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规定的山东省就有相关的征收土地的政策,这是必须要予以遵守的。其中山东省的政策就明确了土地使用税征收的税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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