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项权证预告登记证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4-03-01 17: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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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他项权证预告登记证规定是当事人在签订的房屋合同或者是其他的不动产物权协议的情况之下,是可以其按照约定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制,主要就是为了保证相关的物权,在将来一定时间内能够实现。
一、他项权证预告登记证规定是什么?
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二、抵押权登记和预告登记是什么?
与他项权证相比,二者登记形式不同。一为属于抵押权登记;一为属于预告登记。
二者登记内容不同。房屋抵押登记时,向抵押权人发放房屋他项权证;房屋预告登记时,向预告登记申请人发放预告登记证明。
二者登记性质不同。房屋抵押登记时,该房屋已经完成了房屋登记程序,具有房屋所有权证;而预告登记时,该房屋有可能还没有完成房屋登记程序,只进行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
二者的时效期限不同。抵押登记的时限依抵押合同的约定而定。而预告登记则是当主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完成相应登记的,该预告登记自动失效。
第一种观点认为:关于其法律性质,究竟是一种物权,或仅为一种债权保全手段物权法
,甚有争论。预告登记是介于债权与物权之间,兼具两者的性质,在现行法上为其定性实有困难,可认为系于土地登记薄上公示,以保全对不动产物权之请求权为目的,具有若干物权效力的制度。
第二种观点认为:预告登记的权利是一种具有物权性质的债权,或者可以说是一种准物权。
第三种观点认为:预告登记的性质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确保将来只发生该请求权所期待的法律结果,其实质是限制现时登记的权利人处分其权利。从各国法律规定来看,预告登记使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具备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具备了物权的排他效力。因此,预告登记是债权被物权化的一种具体体现。经过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债权人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可以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现在很多的人对他项权证是非常的关注的,如果存在他项权的话,完全是可以申请他项权登记的,但同时还需要提醒注意的就是,也可以在申请他项权证之前,就采取预告登记的方式来保证必须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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