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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买卖合同效力怎么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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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19 · 1240人看过
导读:多重买卖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认,在符合法律条件的情况下签订的,都是有效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没有代理权,或者在代理权终止后签订的合同都是效力待定合同。
多重买卖合同效力怎么认定的?

一、多重买卖合同效力怎么认定的?

多重买卖合同的效力是,如果合同均是当事人协商一致,依法订立的,合同均有效,但房屋的所有权一般属于先办理房产登记或者先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而如果其他的合同当事人被欺诈的,可以申请撤销合同,在撤销后合同就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二、多重买卖合同侵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须以多重买卖为发生侵权行为的前提条件。

2、这种侵权行为以财产权为侵害客体,包括所有权和债权。对于其他无法买卖的财产权,如典权、抵押权知识产权等,或者人身权,不能成为多重买卖中侵权行为的侵害客体。

3、这种侵权行为是一种非典型的侵权行为。具体表现在:它实际上包含了两种侵权行为,即侵害所有权的侵权行为和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具有侵害客体多样化的特点。它的行为人并非固定,而是在多重买卖中的任何一个主体都可能构成侵权行为人,具有侵权行为主体复杂化的特点。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多样化,侵夺、抢先登记、另定买卖关系等,均可构成,具有行为方式不规范的特点。

签订的多种买卖合同,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都是有效的。买卖合同侵权发生的前提是签订了多重买卖合同,侵犯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这种侵权行为以财产权为主要侵害客体,既包括所有权,也包括债权。这种行为是一种非典型的侵权行为,包含了两种侵权方式,侵害所有权的侵权行为和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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