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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履行属于民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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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4 · 3617人看过
导读:继续履行属于常见的民事责任,不过继续履行这种民事责任常发生在合同违约之后,所以准确来讲,继续履行属于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民事责任非常多,像是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修理,更换,恢复原状等。
继续履行属于民事责任吗

一、继续履行属于民事责任吗?

继续履行属于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继续履行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存在违约行为

如果没有违约行为发生,那么此时仅为债务履行问题,债权人有履行请求权,债务人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尚属第一次义务阶段,谈不上作为第二次义务的强制履行问题。就违约形态而言,通常是延迟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拒绝履行,如果将债权人迟延作为一种债务不履行看待,尚包括债权人迟延;而履行不能场合,则不会发生强制履行责任。

2、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

如果守约方不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而是将合同解除,便不可能成立强制履行责任。另外,强制履行责任要求须守约方选择,取决于其意思,而法院不能以职权代当事人作出此种选择。

3、须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

如果合同已经不能履行,则无论是事实上的不能,还是法律上的不能,都不应再有强制履行责任的发生。否则,无异于强债务人所难,于理于法,均有不合。

三、哪些情形不适用于继续履行?

1、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使合同失去标的,失去意义,应当消灭,而不是也不能强制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所谓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指债务的性质不宜强制履行,比如委托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演出合同、出版合同等。这些合同通常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够由其他人代替履行,在性质上决定了不适于强制履行。

所谓履行费用过高,是指对标的物若要强制履行,代价太大。比如为履行合同专门进口一台设备,花的代价远远超过合同上的利润。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之所以规定此种情形,实际上是想以此督促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行使其履行请求权。如果债权人并不积极行使其履行请求权,主张强制履行,待一段很长的时间后始主张强制履行,则对于债务人未免不公。

所谓“合理期限”,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最终要由法院在个案中具体地加以判断回答。

虽然继续履行属于违约责任,可是违约责任也属于民事责任,在合同违约纠纷中,违约方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但继续履行只适用于特定的书面合同,像是借款合同,合同违约后,继续履行跟其他违约责任是可以同时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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