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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实施条例27条的司法解释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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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3 · 3010人看过
导读:劳动合同实施条例27条中规定员工的经济补偿是按照其应得的工资计算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劳动者解除合同时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标准时,应该按照当地最低标准计算。
劳动合同实施条例27条的司法解释有什么?

一、劳动合同实施条例27条的司法解释有什么?

劳动合同实施条例27条的司法解释是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需注意:

(1)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在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规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本案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发给陆某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劳动者违约的情形有哪些?

1、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竟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劳动者违约的情况有两种,第一种是在培训期间,员工和单位之间约定培训服务期的义务,若员工存在违反义务的情况,需要支付赔偿金。第二种是竞业限制中约定违约金,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竞业协议,若违反协议中的规定,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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