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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死了再婚怎么处理?

时间:2024-02-24 11:28:01 浏览:13922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丈夫死了再婚的,可以按照自愿的原则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具体情况可以按照民政部门所需要提供的相关规定来进行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发生,具体情况由司法机关来进行认定。
丈夫死了再婚怎么处理?

一、丈夫死了再婚怎么处理?

如果你有派出所开具的死亡证明书,你就可以再婚,不用去民政部门,若没开死亡证明,可以带上死者身份证和村(居)委会开具的证明到派出所补开。再次结婚的时候,带上前夫的死亡证明去就可以了。中国人图吉利,所以,有时间你可以先拿死亡证明到民政部门注销你和前夫的婚姻关系。然后,带现在的男友去办理结婚证书。若有死亡证明,你可以直接和男友去登记就行了,因为,民法典规定,婚姻的一方死亡或因一方被判无期徒刑,婚姻关系自动解除。你前夫也去世,所以,你已不再承担婚姻的责任。

二、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

1、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必须经我国人民法院的裁定承认。裁定承认的,即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2、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须同时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其原配偶的国籍证明。其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其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

3、持有我国人民法院第一审离婚判决书的当事人申请再婚,须提供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

4、我国驻外使、领馆应按有关规定为经驻在国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过的离婚证件办理认证手续,并为长期或已在国外取得合法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出具或认证婚姻状况证明。情况特殊者应先报国内审批。

5、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将结婚当事人提交的我国人民法院做出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裁定书或经公证、认证的离婚证件、国籍证明或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收入当事人的结婚登记档案。

6、凡与我国签订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外国法院出具的离婚证件在我国使用,按条约的有关规定办理。

7、申请结婚当事人提供假证件或证件被涂改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对于丈夫死亡的情况下,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终止,女方是可以按照自愿的原则来办理结婚登记的,只要双方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就可以认定,另外我国法律上也明确规定了结婚是属于公民的自愿行为,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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