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最重要的三大前提是什么?
时间:2024-02-27 15: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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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结婚最重要的三大前提是:知根知底、经济互通、良好沟通等,对于结婚的处理情况,必须到法定的婚姻登记部门来进行结婚登记,才可以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并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是自愿的处理。
一、结婚最重要的三大前提是什么?
1、知根知底
两人相处最重要的虽然是现在和未来,但最好也了解一下他的过去,看看他在哪里上的学,以前做过什么,以前的感情经历,是否有特殊经历,这些都可以了解一下,这样才更有安全感。
2、经济互通
大多数男女在婚后财产都是互通的,在经济上形成合伙,彼此挣多少钱,有多少钱,欠多少钱各自心里都有数。若经济不透明的话,在经济上很容易产生分歧,影响彼此之间的关系。
3、良好沟通
婚前一定要有良好的沟通,虽然婚后可能会出现一些变化,未必能像商量好的那样完美,但至少两人都做好了应对婚后生活的准备。
二、司法解释
《婚姻法》第8条规定了补办结婚登记制度,《婚姻法解释(一)第四条则明确规定了补办结婚登记后,登记的效力应追溯到双方具备结婚实质要件的同居期间。因此对结婚的实质要见的理解是确定结婚效力的关键。此条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婚前同居行为是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实践问题。
《婚姻法》第5、6、7条规定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
(一)积极要件: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二)消极要件:
(1)已有配偶的;
(2)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的旁系血亲;
(3)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审判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形是婚前同居,只是一种同居的事实状态,双方并未达成结为夫妻的合意,故此种同居关系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双方同居一段时间后登记结婚的行为亦不属于补办登记的行为,不能将婚姻关系的效力追溯到同居期间。
此种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的最重要的区别是,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认为是夫妻关系的,而婚前同居关系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婚前同居关系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诉请解除婚前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除外。
对于结婚的相关认定情况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特别是在双方准备领结婚证之前,还需要对相关的情况进行处理,如果双方存在强迫结婚或者并没有遵守婚姻自由的原则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司法机关来对婚姻状态进行无效判决,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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