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合同双方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
如果双方当事人具有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并且合同内容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口头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口头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以语言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达合同内容的......
广东江盈律师事务所
陈建平,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2000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并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05年起专职从事执业律师工作。现为广东江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企业部负责人。 现任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州市调解专家库专家、广州市律师协会代表、2020年度优选律师。 陈律师擅长民商事法律事务,精通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房产建筑、知识产权法等企业相关法律事务,以及家庭婚姻继承等法律,专注于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优质的法律顾问服务。 先后为广州及珠三角众多制造、房产、建筑工程、电子商务、物流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有深入研究和丰富的实践。同时,为众多的企业经营者、管理人员、劳动者及各阶层社会人士提供个人法律服务,受到企业和服务客户的高度认同。 陈律师从业十多年,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践。除此之外,陈律师还曾在政府部门及企业服务多年,积累了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陈律师善于利用这一优势,将法律服务理论、经验和社会实践及国情民意紧密结合,巧妙筹划,妥善处理,为众多的当事人和企业排忧解难。 执业信条:受人之托,必忠人之事。陈律师始终秉承这一信念,时刻不忘当事人重托,尽最大可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着对当事人高度的理解、宽容和同理心,将当事人利益放在首位,在此前提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在执业过程中,陈律师深深体会到:案件无大小,细节见真功。案件和委托事务再小,在当事人眼里都是大事,甚至是天大的事,律师应当发自内心地重视,认真、谨慎对待,全面掌握,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不留下任何疑问,用心服务客户,以得到客户和当事人信任、满意和认可作为律师职业的最大荣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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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之本质特性在于其深蕴缔约双方意志、体现为双方当事人间之法律行为、实为准民事行为、更直指民事法律事实领域等等。而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契约订立程序亦有着明确之法规规制,即要求各方当事人应当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自愿协商,以达成最终的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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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使某种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则需要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行为人为实施该行为之主体应具备实质性的民事行为能力;其内心的意思表达应当是真诚且自由地,而非受到外界任何压力或诱导之下作出的;此种行为不应违反任何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强制性规范要求,也不能与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相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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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同无效导致的经济损失应由有过失的一方负责承担。若合同被判定为无效后,受损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索赔,并且此种赔偿标准需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即如果判断合同无效系由于某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失误引起,则应当由该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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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委托书乃当事人依循法定程序而制定,则无需进行公证手续。然而,公证乃是对文件之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一种确认行为。尽管如此,只要文件系由当事人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即便未经公证,亦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