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专题 > 合同事务专题 > 合同订立专题 > 租赁合同承租人死亡

租赁合同承租人死亡

租赁合同承租人死亡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2024-02-24 07:40:28 已帮助2734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租赁合同承租人的权利,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履行的义务
一、租赁合同承租人享有的权利1要求出租人按时提供合同约定的出租物,并占有、使用出租物,获取通过出租物取得的效益。2要求出租人按合同约定的要求提供出租物,并按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检验,对不符合规定的出租物退还出租人,并要求更换,承担违约责任。3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承租物造成承租物的损失,不承担修复责任。4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出租人对出租物进行维修。5在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对出租物做适当的添增。二、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履行的义务1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支付约定的租金,保证出租人的权利不受侵害;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支付期限的,按《合同法》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承租人应按下列时间支付租金:1、租赁期不满一年的,在租赁期届满时支付;2、租赁期在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届满时支付;3、协商订立补充协议。2按合同约定的方式、用途使用租赁物,如果合同约定不明确,可以按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执行,按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确定,或者双方协议签订补充条款。3管理好租赁物,承租人支付租金,取得了租赁物的使用权和租赁期内的占有权,但该租赁物权仍归出租人所有,妥善管理好租赁物,不致其损坏,是承租人的基本义务。4按期归还租赁物,合同期满,承租人失去了租赁物的使用权和合同期内的占有权,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按期归还租赁物,如果承租人认为还需继续租用承租物,应在合同届满前与出租人签订继续租用合同。承租人不按期归还租赁物,应承担合同期满致归还前租赁物灭失损毁的风险,并承担出租人的损失。
查看更多
最新 最热
全部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