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用人单位就
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在用人单位住所地红啊
劳动合同履行地申请
劳动争议仲裁;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不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属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
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
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
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