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
律师们的回复,这里面还有个情况:购买的设备有两个,其中一个(1)没有达到合同指标,在我们允许下改变指标,并赔偿我们,这个只是口头协议;另一个(2)由于签订合同时,
代理商不清楚代理产品的指标,误导我们以至签下合同,导致购买的设备根本不符合我们的需求,而且收到的设备(2)也不符合合同上的指标,我们对这个提出赔偿和更换,一开始代理商以未找到其他赔偿办法为由拒绝赔偿,讨论到现在的结果是“公司规定且合同上没有该设备,价格上存在很大差价,但如还需要购买设备(2)可以提供价格上的优惠”。 请问:代理商提出的优惠价格可以当作对(2)的赔偿吗? 是否可以以(2)没有达到合同指标为由坚持要求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