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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的裁定书

以物抵债的裁定书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2024-03-02 14:06:39 已帮助248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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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的裁定书
你好,关于以物抵债的执行裁定书的问题,关于以物抵债,是指在民商事案件执行的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法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对待给付义务,以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折抵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抵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结束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的一种方式。在以往人民法院所做出的裁定时,对于执行和解中以物抵债的待定能否作出,并没有统一的说法。我国现行的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在执行的过程中如果双方对于以物抵债达成了合意,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进行拍卖时候,执行法院可以适用以物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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