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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全部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全部内容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应的法定程序在当事人以及其他与该诉讼行为有关的参与人共同见证的情况的,就当事人相关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诉讼。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2024-02-26 05:47:04 已帮助506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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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行政诉讼法》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一款讲的是检察院提起再审的方式。主体:地方各级检察院。(不包括最高检,最高检的规定在第一款)适用情形:满足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提起方式:1.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2.提请上级检察院提出抗诉,抗诉是上级检察院向它的同级法院提出,即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再由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提出意见。简称:“上级抗诉,同级提出。”注意:提起再审,检察院不能向统计法院提出抗诉,只能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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