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聘用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二)从事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的车辆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和检测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
(四)班车客运经营者、包车客运经营者伪造、涂改、转让、租借客运标志牌的;
(五)班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批准的线路、停靠站点、营运方式和班次从事经营的;
(六)包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约定的车辆、时间、起讫地和线路运行或者沿途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七)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超过车辆核定的载客载货限额进行配载的;
(八)包车客运经营者运营起讫地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
(九)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十)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执行配件登记制度的;
(十
一)汽车租赁经营者未经许可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等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运营安全规定:
(一)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经法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二)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安装并使用远程定位监控系统,并保证与本市道路运输信息共享平台的实时连通;
(三)按照公安机关依法批准的时间、路线、区域运输危险货物;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危险货物在存储、运输、装卸过程中丢失、泄漏、燃烧、爆炸、辐射;
(五)定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评价结果。
县(市、区)境内或者毗邻县(市、区)间至少有一端在乡(镇)、村的客运线路,有客运站或者固定发车点,道路具备通行条件的,可以开行农村客运班线。农村客运班线可以实行循环营运、专线营运。
鼓励发展乡(镇)村公交,鼓励农村客运班线、毗邻地区客运班线实行公司化经营和公交化营运,实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模式营运。开行乡(镇)村公交或者农村客运班线、毗邻地区客运班线实行公交化营运的,站点、车辆、财政补贴等参照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有关规定执行。享受公交财政补贴和税费优惠的,应当执行城市公共汽车服务标准和票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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