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外资企业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投资者)可以是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内资企业,自2003年4月12日起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外资并购规定》”)后,还可以是中国自然人,[1] 他们转让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或股份时,因中国税制下企业所得税内外有别,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适用不同的所得税税率、不同的股权转让收益征税方式、以及不同的收缴方式,外籍个人和中国自然人适用
个人所得税及相同的税率和收缴方式。下文第二部分中将分别进行阐述。 (二)
印花税 转让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需缴纳印花税,按股权转让价格0.05%缴纳,由转让、受让双方承担。[2] 除了前述两项税赋之外,如果股权转让发生在2003年1月1日之前,且转让方以前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则应按营业税“销售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税目计征营业税。[3]
营业税税率为5%。[4] 如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在2003年1月1日之后,则不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