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货时间的确定。
1、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2、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即: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二)卖方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卖方逾期交付标的物,即构成违约,应负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在卖方尚未交付标的物情况下,买方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在卖方无法继续履行等情形下,可不再适用继续履行,买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不能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
对于买卖纠纷产品质量纠纷的处理方式首先是按照合同中双方的约定来进行赔偿。如果合同中未体现中出来的话就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理。如果法律中未进行明确的规定的话,那么就按照行业中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