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须是债务人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
从民法意义上说,破产财产必须是债务人享有完全处分权的财产。就会计制度而言,债务人的资产包括所有者权益和负债,所有者权益包括投资者的投资、留在企业内的公积金以及未分配的利润,其对应的财产是债务人可以独立支配的;与负债对应的财产,若为金钱或其他可消耗物的具体形态,则应属于可支配财产。
(二)必须是破产程序终结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
此要件包含两层含义:
1、以破产申请受理为时间界限,在此之前已经合法处分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不能列入破产财产的范围;
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和财产权利,也属于破产财产,如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债务人清偿的债务,债务人获得的投资收益等。
(三)必须是可以依破产程序强制清偿的财产。
此要件也有两层含义:
1、这些财产必须是根据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用于清偿的财产。已经设立了担保物权的财产,除非担保物权人放弃行使优先受偿权,否则不应作为破产财产处理。
2、这些财产依其性质必须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即可以由法院依法扣押、查封、冻结、变卖。对于国家明确规定的禁止流通物,不得强制执行,因而不得列入破产财产,如枪支弹药等。
公司的破产可以是由公司的股东之间进行协商之后,派遣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也可以是其他公民反映公司已经存在很严重的负债情况。在破产请求被受理之后,公司不得再与其他的主体建立债务关系,只能从事与财产分割相关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