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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非诉救济

民事诉讼中非诉救济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2024-03-03 08:03:47 已帮助401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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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救济与民事非诉讼救济有什么不同
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也没有:“第一百一十六条 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16条没有第6款。全文。对决定不服的。全文:“第一百一十六条拘传、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1991年民事诉讼法也没有,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第一百一十六条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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