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主观层面。看两者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使用非法手段对他人财物行使事实上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权,侵犯他人对自身合法财物的所有权。 在
民间借贷纠纷中,往往是因为借款人确实遇到了困难,一时无力解决,才向他人借贷。而以借贷为幌子进行招摇撞骗的,常常会采取骗取他人同情或信任的手段,在获得借款后会将钱用于一些诸如赌博等高危或者无法收回资金的活动,导致被害人的资金无法收回。 其二,客观层面。
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表现,是以隐瞒真相,虚构事实为要件,比如,编造一些虚假的借款用途,如投资、工程建设等正当且有丰厚利润的项目,让被害人产生其借出资金安全并能及时收回的错觉。 其三,履行合同的态度。在实施
合同诈骗过程中,行为人不存在履行合同的意愿,其既不具备履行的能力,更缺乏基本的诚意。而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一般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具备一定的履行能力和诚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以签订
买卖合同作为
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