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护国家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离婚时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时,要切实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只能对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不能对土地进行分割。
(2)保护离婚妇女土地经营权的原则 《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有利于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原则。 夫妻离婚时,对共有财产中的重要生产资料和养殖、种植业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时,要遵循有利于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原则处理。如有的妇女离婚后远离原承包的土地,有的离婚妇女本身无经营、管理的能力,如果让其离婚后继续承包经营原夫妻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困难较大,不利于发挥土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夫妻离婚,在调解和判决中,一般将夫妻双方原承包经营的土地分给有经营能力、有生产技术、懂管理的一方,同时由经营方给另一方以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