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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倒签

借条倒签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2-29 18:58:46 已帮助173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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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问一下如果倒签借条是否有效呢?
房屋拆迁后,七旬老人将拆迁款180万余元交给儿子、儿媳,孰料不到三个月二人竟已离婚,眼看180万款项无着落,情急之下凭借儿子事后倒签的一张借条,将前儿媳告上法庭。日前,北京西城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 原告魏女士起诉称:赵先生是魏女士的儿子,与被告祁女士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1年8月2日离婚。2011年年初,魏女士曾与赵先生和祁女士约定:取得房屋拆迁款项后先行借给二人用于购买房屋。后其居住的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某房屋被拆迁,于2011年4月30日收到房屋拆迁款共计1 804 725元。2011年5月5日魏女士以银行柜台转账的方式向祁女士交付借款1 804 724元。2011年8月魏女士得知二人不但未将上述款项用于购房,而且已经离婚,遂多次向二人要求返还借款,但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祁女士返还借款1 804 72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祁女士答辩称:不存在借款事实,当初约定该笔款项是赠予二人的赠款。 北京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魏女士向本院提交赵先生出具的借条,证明祁女士与魏女士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但该借条系赵先生与祁女士离婚后,由赵先生个人书写,并倒签了落款时间。由于借条未经祁女士本人签字确认,且祁女士明确否认与魏女士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综合考虑魏女士与赵先生之间的母子关系,借条实际出具时间晚于赵先生与祁女士离婚时间等因素,法院对于该借条不予采信。据此法院认定,魏女士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与祁女士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故魏女士要求祁女士返还借款并承担诉讼费用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 根据以上案件我们可以看出倒签借条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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