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双方在一起
同居生活生育子女,但是没有
办理结婚证,如果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至今没有办理结婚证,属于
事实婚姻,需双方办理
离婚手续,取得
离婚证或法院判决准予
离婚生效的
判决书,才可以再次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
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
身份证; (二)本人的
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
离婚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