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从法律规则的角度而言,关于胎儿的继承问题,《民法总则》与《继承法》的规定并无变化,所增加的规则是涉及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总结的新变化。不难看出在诉讼时效期间、重大误解撤销权、撤销死亡宣告、胎儿民事利益等等方面都是有很多新的变化的。特别是诉讼时效方面有非常重要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