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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收监再哪里收监

缓刑收监再哪里收监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2024-02-22 22:10:07 已帮助253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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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监规定

罪犯收监、释放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监狱法》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行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第十六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第十七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对其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对于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罪犯收监,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


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检查。


第十九条 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内服刑。


第二十条 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监狱法》第三十五条 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第三十六条 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


第三十七条 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


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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