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问题不是职工建立
住房公积金的必要条件,用人单位不能以职工户口不在本地而拒绝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这一方面不符合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另一方面也违背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为外地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纳的长期住房储金,单位的在职职工均应建立住房公积金,与户口及档案所在地无直接关系,并且办理各项
公积金业务时也不受户口及档案的影响。职工在下列条件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
退休的;(三)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自住
住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
工资收入5%的;(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
解除劳动关系的;(十)在职期间判处
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
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
退休年龄的;(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十二)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第九条属于你所描述的情况,因此公司已经缴纳部分仍属于你个人提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