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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土地公告违法注销

拆迁土地公告违法注销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
2024-02-25 06:11:46 已帮助450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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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公告中应包含哪些内容又该怎么作出

征收土地公告中所应包含的内容主要由《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前者第25条第1款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后者第5条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的作出,主要规定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3、4条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1款中。公告主体为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公告方式为书面形式;公告地点为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时间为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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