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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屋补偿协议中临时过渡期

拆迁房屋补偿协议中临时过渡期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
2024-02-28 16:13:14 已帮助182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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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过渡期补偿房租的计算

  1、农房安置方式农房安置实行货币化安置或现(建)房安置,被安置对象可自主选择安置方式。


  允许被安置户部分人选择货币化安置,部分人选择现(建)房安置。鼓励货币化安置。选择现(建)房安置的,严格按78号令的有关标准进行安置。安置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相对集中选点修建。


  2、农房搬迁及奖励


  (一)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一次性按8000元/人奖励。


  (二)选择货币化安置或现(建)房安置方式,自拆迁通知之日起10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按3000元/人奖励;20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按1000元/人奖励;超过20日的不予奖励。


  (三)选择现(建)房安置需过渡的,按每人每月200元发给过渡费。被安置人员在农房拆迁单位的安置通知时限内未入住的,停发过渡费。


  (四)一个安置户中部分人员选择货币化安置、部分人员选择现(建)房安置方式的,以原证载住房户的人均面积为基数,对其中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


  (五)选择现(建)房安置方式的,原《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记载人均面积不足35m2的,仍按78号令及本意见的有关标准结算。在征地单位规定时限内一次性结清房屋补差款的,征地单位可按50%优惠结算该补差款。


  3、农转非人员配偶的住房安置及婚嫁生育人口住房安置的确认


  凡具有五城区及高新区非农业正住户口,持有《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经所在单位证明未参加房改或在他处无住房的“农转非”人员的配偶,纳入住房安置人数计算,其补偿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实行货币化安置的,以其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所载正房面积为依据进行结算:原有住房人均面积不足35m2的,按人均35m2给予补偿,不足部分以相邻区位经济适用房标准价格扣减300元/m2进行结算;原有住房面积超出人均35m2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单位按300元/m2给予补偿。


  (二)实行现(建)房安置的,以其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所载正房面积为依据进行结算:原有住房面积超过人均35m2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单位按最高不超过300元/m2的建设成本价给予补偿;原有住房面积达到人均35m2,但所安置的房屋不足人均35m2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单位按600元/m2予以补助;原有住房面积不足人均35m2而按人均35m2安置的,超出部分按900元/m2购买;安置住房超出人均35m2的,超出部分由被人员按当时当地的商品房指导价格购买。


  (三)征地公告后,依法婚嫁、生育人口必须具有征地范围内正住户口,方可作为安置对象。其转非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


  房屋的实际面积是拆迁方考核的标准,在城中村拆迁时,都会根据房屋实际面积进行补偿,如果有疑问可以及时进行查询,或是及时咨询律师,请求解决办法,我们都要了解法律,知道怎么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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