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拆迁中,通常情况下,房屋的所有权人即为被拆迁人,这是很容易认定的。但是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有很多不同的情况出现。
一、因财产分割导致的房屋产权或者附属物归属不明确的情况,以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为准;
二、因房屋的原产权人死亡所引起房屋产权不明的,以被继承人订立的遗嘱、继承人之间的财产分割书面协议,或者以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为准;
三、因房屋买卖所引起的产权纠纷,以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准,或者是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为准;
四、对于设定抵押权的房屋,抵押权人依法正在办理有关抵押房屋的过户手续的,可以以抵押权人为产权人,如果仍然在抵押协议规定的抵押期间内的,应当以抵押人为产权人;
五、改建、翻建、扩建或者新建的房屋,应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但因有关的原因,产权没有在法定的期间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的,应当以经规划部门批准的申请人为房屋产权人,或者责令有关当事人办理产权登记后依法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