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和《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服
工伤认定行政上诉状在行政程序中,用人单位负有
举证责任,并且行政部门有权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但不是说,只要用人单位举证不能,就一定要作出职工属于
工伤的“认定决定”。即便用人单位举证不能,工伤认定决定的作出仍然要尊重客观事实,有法律依据。参照《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
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可以看出,原判决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实体合法,是对法律的理解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