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因胁迫
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
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
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故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
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也就是说在结婚登记一年以后,向婚姻登记部门出示派出所的受胁迫
结婚证明就可以了。 希望我关于被结婚法院撤销婚姻登记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