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恶意违约场合,守约方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时,如果违约方提出调整请求的,调整的适当程度应当体现出对恶意违约的惩罚色彩;
(2)违约方构成违约,非违约方也有过失的场合,违约金的调整可以稍微比损失略高一点,做到基本相符,差距不大,不应过多地体现惩罚色彩;
(3)守约方欲通过高额违约金从违约方违约行为中获取暴利的,要把违约金调整至和实际损失相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要正确确定举证责任,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具体而言,违约方需提供足以让法官对违约金约定公平性产生怀疑的初步证据,然后法官可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守约方。
在考量合同解除时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时,应当考虑到合同解除时的损害赔偿包括了违约金指向的违约损害和此外的损害,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院应首先支持违约金的支付请求,然后依据《合同法》第114条确立的违约金调整方法调整即可:或认为违约金已涵盖了损害赔偿,不再支持损害赔偿请求;或认为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依当事人之请求,可增加相应的数额。
综合上面所说的,签订一份合同双方就必然会存在违约的责任,只要一方违约那么就必须要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而对于赔偿的金额就要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是怎么样商量的,所以,只要没有好好的履行就必然会付出相应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