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离婚意愿的夫妻双方需要办理离婚登记的,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并携带相关的证件及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方能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1、3款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除了以上材料外,当事人还应当各带三张近期一寸免冠头像照片以备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用。特别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对于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已无法撤销该婚姻登记,利害关系人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其具体程序为,以婚姻登记机关为被告,另一方当事人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
在夫妻中一方失踪的情况下,另一方打算离婚的话,虽然此时暂时无法找到对方的人,但也不会影响离婚,可以采取诉讼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当然,也可以先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之后,再提起离婚诉讼。而要是失踪达到了宣告死亡的标准,那此时直接申请宣告死亡,就可以终止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