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诉和受理。当事人提交诉状后,人民法院将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审理前的准备。审理前,人民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组成合议庭,开展调查或委托调查,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等事宜。
3、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时,按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出示证言书等证据,宣读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的顺序进行。进入法庭辩论时,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再由各方互相辩论。辩论之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的最后意见。
4、依法做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了,应及时判决。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依法提出二审程序。当事人须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二审法院应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并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进行判决。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