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受理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劳动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要求其在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
2、调查取证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证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无法认定的,或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中存在的疑点,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可找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3、仲裁调解
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以及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4、仲裁裁决
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请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辩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再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合议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凡因税款征纳问题发生的争议,税务行政当事人需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税务行政当事人在法定期限15日内在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凡因税款征纳问题发生的争议,税务行政当事人需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税务行政当事人在法定期限15日内在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税务行政当事人在法定期限60日内在省地税局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申请,要求行政复议,省地税局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省地税局在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三、税务行政当事人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收到不予受理裁决之日起向省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行政诉讼,省人民法院接到诉讼状,进行审理应在七日内立案或做出不予受理裁定,当事人可以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提起上诉。
四、税务行政当事人在复议决定做出之前可以撤回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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