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判决,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
二、对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如果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等情形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三、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同时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孩子,如果一方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可以优先考虑另一方取得抚养权。
所以司法实务中女方出轨,该情节可以作为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情形。同时结合其他条件,由法院对抚养权的归属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