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由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其审理期间应自立案之日起计算,限期通常为六个月;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若经本院院长批准,则可将审理时间再予以延长六个月;
如仍需延长,则须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再次延长三个月。
而对于审理涉及对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其审理期限同样为三个月;
但在特殊情况下,若经本院院长批准,亦可将审理时间再予以延长三个月。
换言之,离婚案件的法院审理期限一般设定为六个月(特殊情况下最长可达十五个月),而对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其审理期限则设定为三个月。
若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那么二审法院的审理期限一般设定为三个月(特殊情况下最长可达六个月)。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