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您提供关于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之间的相关信息:
首先,若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已经支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以及残疾用具费等款项,且这些款项的金额已经达到了误工工资的标准。
那么,在此情况下,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不会再次支付相应的待遇。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就无法获取任何赔偿,因为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能会先行垫付相关费用。
因此,当劳动者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款时,他们有义务将该笔款项偿还给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其次,如果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已经向伤亡职工或者亲属发放了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将不再进行发放。
希望以上信息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