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持卡人以非法据有为目的,超过所规定的额度或者天数进行透支,并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仍未返还欠款的,应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定义的"恶意透支"行为。
若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则应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中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在透支之后逃逸或改变联系方式,躲避银行的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藏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