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孙辈子女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群体,由于缺乏先天性的继承资格,他们并不能在爷爷的房产继承事宜上得到法定认可。
然而,在具备特定情景条件时,即祖父所拥有的子女在他之前已经离世,也就是说,孙子孙女的父母比自己的祖父母过早地离开了人世,这个时候,孙辈子女是有可能替代其已故父亲来继承祖父母的遗产的,但这仅限于他们能够继承到的、原本属于他们父亲应得的那部分财产权益,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代位继承”。
若祖父真心希望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孙辈子女,那么他可以采取立遗嘱的方式,在遗嘱中明确指定孙辈子女作为继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