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申请人并不能随意地取消或撤销已经提交至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申请,但是,他们仍然拥有依法向仲裁机构递交申请撤回仲裁的权利。
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达成了和解协议的情况下,也可以选择撤回仲裁申请。
此外,如果申请人在接到正式的书面通知后,没有合理的理由而拒绝出席庭审,或者在未得到仲裁庭的许可之下中途退出庭审,那么这将被视为是申请人主动撤回仲裁申请的行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