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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过程中,如何审查案件

康* 江苏-徐州 行政诉讼咨询 2020.10.17 07:09:42 349人阅读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过程中,如何审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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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六十七条 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的;  
(六)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一条 人民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第七十二条 人民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第七十三条 人民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第七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判决确认无效。  第七十六条 人民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第七十八条 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
第十二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判决给予补偿。  第七十九条 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  
第八十条 人民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  
第八十一条 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批准。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第八十四条 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四节 
第二审程序  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八十六条 人民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批准。  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原审人民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
第二审人民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2020-10-17 07:11:42 回复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本身就是不同性质的诉讼,以下是二者的区别。
1,如果是公民和引起的纠纷,那么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且其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2,如果是公民和公民之间,或者公民和其他非行政组织,企业之间发生的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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