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迁管理机构有责任与拒绝同意拆迁的拆迁住户进行深度交流,以便深入了解他们拒绝搬迁的具体缘由,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探讨应对策略;
2、若拆迁住户因为个人意愿而不愿配合拆迁工作,这将对公众利益的紧迫需求产生负面影响,此时拆迁管理机构有权实施强制拆迁措施,但在此过程中必须对被拆迁人给予充分的补偿;
3、如果被拆迁人对于强制拆迁的行为持有异议,他们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所设定的签约期限内无法达成共识,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身份不明晰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请求按照相关法规和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例》第二十七条
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